会议管理

会议地图

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,包罗万象,有些是针对会议主持主席的规则,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,当然,大多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.他们遵照怎样的规则提出和表达意见,遵照怎样的规则进行辩论;怎样进行表决。比如,有关动议、附议、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。原则上,现在美国的国会、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,在规范的制约下,是不允许争执的。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,怎办呢?我首先必须想到的,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?什么时候?第二,当我表达我的意见时,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,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。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直接对话,是规则所禁止的。

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,说是辩论,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,只能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,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”叫板”。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,不能强行要求发言,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,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。

第一题 就会议的时间安排而言,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:

(1)上午8-9点之间,正是员工从家到公司心绪尚且混乱的时候,从人的生理和心理角度来看不现实。

(2)上午9-10点之间,最适合进行一对一型的会议,同样也是进行业务会谈的最佳时机。

(3)上午10-12点或下午1-3点之间,最适合开展集思广益型会议,利用头脑风暴想新点子、新方法。

(4)下午3-5点之间,最好不要安排会议。这时员工进入倦怠期,人人希望马上回家。

第二题,关于会议规范,也就是”大家达成共识的会议守则”,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内容:

(1)所有与会者的每周工作安排时间表能共享给会议安排人,以找出最适宜所有参会人的开会时间。

(2)超过8小时的会议需要有书面通知、议程表及相关资料,低于8小时的会议不需要。

(3)所有与会者都要准备在会上发言。

(4)准时开始,准时结束。

(5)所有与会者应知道维护别人的尊严,不在会中羞辱别人。

(6)意见不同是好事,甚至有人扮”黑脸”。

(7)会议结束一个月内,所有与会者应拿到会议纪要。

(8)所有与会者应承担起对会议质量进行反馈的职责。

(9)必要时请第三方监控,以保证会议质量。

1)通常会在每周一刚上班开例会,虽然这个时间段存在上述的问题,但同时这个时间做其它工作也没有什么效果,不如用来看会,让大家小结上周的工作,本周的计划,这样可让大家尽快进入工作角色。但如果在这时间段开产品创新会就有问题了。

2)9-10时间段,应避免开会,这时开会往往半天的时间都没了,会前、会后与会者都会思考会议内容。

3)10-12,1-3整体来说是开会的好时间,但也得看是什么会,需要考虑12点肚子会饿、1点会犯困的心理因素。

4)3-5时间段,如果用来开一些一定要形成决定的会可能效果会很好,既然大家都想着回家,就不会拖时间,而要做决定再累也会认真的。

不同的会议,会议人数要合适,不能来的人太杂太多。

因此,请连线:

会议类别 适宜的人数

解决问题和做决策 5人

问题识别或鼓励创意 10人

相互研讨和培训会 15人

信息发布会 30人

 丰田人的七大习惯,在小组会议中具现无遗,正吻合会议应有的规则。分别为:

 一、仔细倾听他人发言。

 二、主动思考问题在哪里。

 三、为他人打气并提案。

 四、贡献如何「打胜仗」的智能。

 五、互相咨询讨论。

 六、根据事实。

 七、先做做看。

三、会议记录范例

  

  (一)详细型记录范例

  主题:XX公司项目会议

  时间:1998年9月1日  

  地点:公司会议室  

  出席人:公司各部门主任  

  主持人:刘XX(公司总经理)  

  记录:祁XX(办公室主任)  

  (1)、主持人讲话

今天主要讨论一下《中国办公室》软件是否投入开发以及如何开展前期工作的问题。  

  (2)与会人员发言  

  技术部朱主任:类似的办公软件已经有不少,如微软公司的WORD、金山公司的WPS系列,以及众多的财务、税务、管理方面的软件。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确定选题方向,如果没有特点,千万不能动手。  

  资料部祁主任:应该看到的是,办公软件虽然很多,但从专业角度而言,大都不很规范。我指的是编辑方面的问题。如WORD中对于行政公文这一块就干脆忽略掉,而书信这一部份也大多是英文习惯,中国人使用起来很不方便。WPS是中国人开发的软件,在技术上很有特点,但中国运用文方面的编辑十分简陋,离专业水准很远。我认为我们定位在这一方面是很有市场的。

  市场部唐主任:这是在众多航空母舰中间寻求突破,我认为有成功的希望,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小巧,并且速度极快。因为我们建造的不是航空母舰,这就必须考虑到兼容问题。  

  (3)结论

  各部门都同意立项,初步的技术方案将在十天内完成,资料部预计需要三个月完成资料编辑工作,系统集成约需要二十天,该软件预定于元旦投放市场。  

  散会。  

  主持人:(签名) 记录人:(签名)

 

  (二)概要型记录范例

  XX大学招生委员会会议纪录

  (1)开会日期:XX年X月XX日X时X分

  纪录:吕XX先生

  (2)开会地点:行政大楼四楼第三会议室

  (3)主持人:董教务长

  (4)主席致词:略

  (5)业务报告:

  1.本校九十二学年度转学生招生考试业于七月九日举行完毕,共有三、四六五名考生报考。各学系考生成绩由阅卷委员评分完成,并经本组登录及核算完毕,各应考科目均标成绩经统计如附件一。本学年度转学生考试拟提早于七月二十四日公告录取名单,预定于八月十二日办理正取生报到手续,于八月十五日办理备取生递补登记作业。

  2.本次考试计有十五位考生违反试场规则,拟依据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处理,违规情形详如附件二。

  (6)讨论提案:

  案由一:本学年度转学生考试违规考生处分案,提请讨论。

  说明:

  本学年度共有十五位考生因考试时间终了仍继续作答、手机发出声响、使用或携带计算机及未携带身分证入场等违规情形发生(详如附件二),违规考生拟依试场规则处理。

  决议:

  1.修订通过,违规考生处理情形详如附件二。下学年度起,请各试场监试人员于考试开始时,向考生宣读注意事项(如手机请关机、本节考试不得使用计算机等),以善尽告知之责并避免违规情事发生。

  2.于下学年度提案修订试场规则第七条条文为:…惟至考试当天结束前,准考证及身分证仍未送达或未依规定申请者,扣减其该科成绩五分。

  案由二:拟订定本校九十二学年度转学生考试各学系最低录取标准及正、备取生录取名额,提请讨论。

  说明:

  1.本学年度各学系考生成绩册详如附件三,请各学系依考生成绩排序及简章规定,订定各系之最低录取标准。

  2.本案经委员会审定,录取名单签请校长核定后,预定于七月二十四日公告录取名单,于七月二十五日寄发考生成绩通知单。

  决议:

  照案通过。各学系最低录取标准详如附件四。

  (7)临时动议:无。

  (8)散会:四时整。

四、简易议事规则

  无论是罗伯特议事规则,还是一般国家颁布的议事规范,都过于繁琐,它们与其说是为一般民众开会而制定,还不如说是为了帮助那些议会里的人如何成为开会专业户。下面是一个根据各种常用议事规则而整理出来的简易议事规范,适用于一般民间社团:

  第一条:开会及决议额数

会员大会 (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)一般性决议应有会员 (会员代表、理事、监事)过半数出席,较多数同意。但下列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  一、章程之订定与变更。

  二、会员之除名。

  三、理监事之罢免。

  四、财产之处分。

  五、团体之解散。

  六、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条:不足额问题

开会时间已至,不足开会额数者,主席得宣布延后开会,延后两次仍不足额时,主席应宣告延期开会或改开谈话会。

  出席人数因故未达开会额数,得开谈话会,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决议,会后将决议通知末出席人,于下次正式会议追认。谈话会中已达开会额数时,改为正式会议。

  会议进行中,总出席人提出额数问题,主席应以按铃或其他方法,催促离席之人回至议席,并清点在场人数,如不足额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。

  第三条:会议程序

  一、由主席、临时主席(发起人或召集人)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。

  二、推选主席。(如有法定主席,不必推举)

  三、认可议程。以无异议认可,如有异议提付讨论及表决。

  四、报告:

  确认上次会议记录。(可以书面或口头报告)报告上次决议执行情形。委员会报告付委案处理情形。其他报告。

  五、讨论:

前会遗留事项。

提案讨论。

临时动议。

  六、选举。(经出席人过半数同意得列于讨论之前)

  七、散会。

  一、 会议名称及会次。

  二、 时间、地点。

  三、 出席人姓名及人数。

  四、 列席人姓名。

  五、 主席姓名及纪录姓名。

  六、 报告事宜。

  七、 选举方法,票数及结果。

  八、 决议,表决方法及结果。

  九、 其他重要事宜。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。

  第五条:主席之任务

  一、 管制议程及秩序。

  二、 赋予发言人地位。

  三、 主持表决。

  四、 裁决权宜问题、秩序问题。答复会议询问。

主席对讨论以不参与不发言为原则,如须发言应离开主席地位并指定代理主席。本项除大会外,其他的工作会议请勿盲目引用。

  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。但表决时可否同数,主席得加上可方使其通过。或于可方多于否方票,加入否方使其否决。

  主席得于有特别额数之议案,差一票即达规定额数时,参加一票使其通过。

  第六条:发言前应先请求发言地位,经主席认可后始得发言。

  发言须先声明发言性质,封在场问题为赞成,为反对,为修正,为程序动议。

  第七条:讨论事项以书面为之为提案,以口头为之为动议。提案须经连署,动议须经附议。

  第八条:程序事宜

  一、 权宜问题:议场偶发事件,足以影响出席人权讨论事项以书面为之为提案,以口头为之为动议。提案须经连署,动议须经附议。例如:议场喧扰,影响听觉,对表决结果发生疑问。

  二、 秩序问题:会议程序发生错误,或发生足以破坏议事秩序之事件。例如:发言超出议题范围,出席人得请求主席纠正。

  三、 申诉:不服主席对权宜问题和秩序问题之裁定,得提申诉,经附议后始得成立。成立后由出席者表决,可否同数维持主席裁定。

  四、 撤回提案:提案末付讨论前,由提案人征得连署人同意得撤回。如已付讨论须由主席征得全体出席人无异议方得撤回。

  五、 收回动议:动议未经附议前得由动议人收回,附议后须经附议人同意方得收回。如主席已处理,由主席征得全体出席人无异议方得收回,有异议则迳付表决。

  六、 散会《休息》动议:不可讨论迳付表决。

  七、 搁置动议:对讨论中的议题自本次会议程中抽出不再处理。不可讨论迳付表决。

  八、 停止讨论动议:认为对主题讨论已够充分,再讨论只是重复论点时提出,共获可泱,议案应立即表决。

  九、 延期讨论动议:认为还有因素尚待确定,目前并非讨论议题之合适时机,可提出新时间延期讨论。

  十、 付委动议:议题案情复杂不易处理时,得将全部或一部交付委员会处理。委员之产生由大会推选或授权推选。委员会得另作纪录,不得删改大会原件。委员会对付委案件处理完成后应向大会提出报告,并对委员会中少数异见另提少数异见报告。

  十一、 修正动议。

  十二、 复议动议:经表决确定之议案,符合以下三要件时得        以提出复议动议:

  决议末执行。

  有新资料或新理由提出。

须于下次会或同次会提出,同次会提出时须有他事相间。

复议动议之讨论仅限就有无复议必要发言,正反方不超过两人次。复议动议否决后不得再为复议。复议动议可决后,重新讨论原经表决确定之提案。程序事宜之处理优先次序依前项各款之次序。

(可仅选用一部分作为贵会可用之程序事宜,删除其他项目。)

(对复议之严格限制,贵会可自行酌情放宽。但若放得太宽,大家随便就提出复议会使决议没有什么意义。 )

(主席宜熟背全部程序事宜之顺序,方能使主持流利。(口诀为:权、秩、申、撤、收、散、搁、停、延、付、修、复。)

  第九条:除程序事宜一至五款外,提案或动议(含修正案)均应经附议始得讨论。 除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外,提案或动议 (含修正案)均应经讨论后始得议决。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及第十二款不得修正。

  第十条:修正案提出后,得由原提案人或原动议人自动接纳,成为原提案或原动议之一部分。未经接纳或出席人有反对接纳时,按以下两式之一处理。

  甲式:分层修正

  对原案可提出第一修正案 (第一层),针对第一修正案可再提第二修正案(第二层)。处理时先处理第二修正案,第二修正案可决时,第二修正案即取代原第一修正案成为新的第一修正案。可对新的第一修正案再提新的第二修正案。

无第二修正案提出时,即处理第一修正案,第一修正案可决时,第一修正案即取代的原案成为新的原案。可对新的原案再提新的第一修正案。

  无第一修正案提出时,即处理原案。原案获可决或否决时议案即处理结束。

  任一层讨论时均可提出「替代案」。替代案如获通过,即为新的原案,原案、第一修正案、第二修正案均打消。

  乙式:并列修正各修正案与原案并列提出,同时讨论。表决时就其与本题旨趣最远者先行表决。

  各修正案若不相容时,其中之一通过,其余不必表决。并可仅取甲式或乙式纳入贵会之议事规则,删除另一式。一般而言乙式较甲式实用。

  第十一条:主席得于出席者无异议,或由出席者同意时,将议案之不同部分,分开讨论,分开议决。

  第十二条:议决按以下三式之一处理

  一、 无异议通过。

  议案仅有一案可供处理时,可征询与会者有无异议。无异议时议案即为通过,有异议时再行表决。

  二、 两面俱呈。

  对议案之支持与反对各进行一次表决。正方多时为可决,正反同数或反方多时为否决。

  三、 比较票数。

  多案并呈且不能相容时,可对各案进行一次表决,获支持最多者为可决,其他各案为否决。人选、款项、时间、数字等,依提出顺序表决。(※三式中以第二式最周全。第一三式较节省时间。)

  第三式易作弊,主席可故意将原可相容之各提案比较票数,通过一项打消其他。采第二式即照此问题,相容方案均能获可决通过。(※任何方案之执行均须付出成本,所以正反同数时为否决,不必浪费成本。)

  第十三条:选举,应选名额为一名时,采无记名单记法。

  应选名额为二名以上时以无记名连记法为原则。但经出席人三分之-以上同意得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,其限制连记额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。例如应选十五人,规定每人可圈选数不得超过七人。(※本条例依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四条规定,无法擅改)。

  第十四条:不议事规则末规定事宜依内政部公布之会议规范。

参见

群体为什么不能有效共享信息|

http://blog.vsharing.com/lunawang/MC5889/P2.html